6月10日,國務院法制辦發布了《環境保護稅法(征求意見稿)》。稅額起步標準接軌排污費:環保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,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。
各地調控空間大,超標排放稅率加倍。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、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,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,并報國務院備案。對超標、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,加倍征收環保稅。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,不再征收排污費。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,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。
上調空間大,期待稅率調節手段不斷增強:盡管2014年排污費征收標準已經翻番,但相比較每污染當量治理成本,仍有較大差距。以廢物污染物為例,排污費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.2元,而治理成本為每污染當量3元以上。一方面,環境稅出臺較排污費更具強制性,另一方面,環境稅出臺后,可以通過稅率手段,依據不同的污染排放量來調節排污企業的支出成本,為后續監管力度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撐。
監測率先受益:完善、高效、精準的監測網絡是環境稅有效征收、發揮稅收對污染物排放調節作用的前提,環境稅的征收、排污權交易的推行都將促進環境監管領域的系統化、智能化解決方案誕生。
環保行業正在出現的重要變化有四點:
細分行業上,建議關注重金屬、VOCs監測、污泥、黑臭水體治理、危廢、土壤修復。在環境壓力長期存在的情況下,2C領域的環境服務產品需求將不斷釋放,市場空間巨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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